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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0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张润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2化名“晨婉馨”,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沈某,骗取其信任,以恋爱为由,虚构父母生病等事实,骗得被害人沈某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截屏照片、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屏照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坦白,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2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有部分系被害人出于恋爱目的自愿给予被告人的,应当予以扣除,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未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2化名“晨婉馨”,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沈某,以恋爱为由骗取其信任,后虚构父母生病等事实,骗得被害人沈某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某2化名“晨婉馨”,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以恋爱为由骗取其信任,后虚构父母生病等事实,骗取其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2.证人黄某某、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沈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王某2以恋爱名义交往的事实。
  3.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2是其妻子。
  4.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微信聊天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2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钱款的事实。
  5.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屏照片和清点记录,证实被害人沈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予被告人王某2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6.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王某2处扣押相关作案工具、违法所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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