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辩护人蔡联钦,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辩护人蔡联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RXXXX大众轿车行驶至本区陈行公路XXX号附近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处罚,被告人韦某驾车撞击辅警施某、交警吴某,致二人受伤后加速逃离现场。民警郭某某驾驶牌号沪A1XXXX警警车追击时,两车发生碰擦,后被告人韦某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施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害人吴某左侧第4-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腹部及双下肢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证实不排除浙FRXXXX大众小型轿车右后部与沪A1XXXX警雪佛兰小型轿车左前部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经价格认定,涉案沪A1XXXX警警车物损人民币16,000元。
当日,被告人韦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吴某、施某的陈述,情况说明,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视频资料,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警车损坏情况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韦某到案后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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