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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辩护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辩护人胡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拍摄电影《默守那份情》为名,发售“武警新疆总队医院影视基金”,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召开影视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以与其控制的上海权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权致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权能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并以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影保证票房为保证,许诺年10%---13%的年化收益率,向徐佳梅、贾英悦等个人及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250,000元,未兑付24,366,80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至2017年12月,北京中影华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熊某某亲属向投资人兑付3,90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投资人王小娟等人的证言、基金收款确认函、银行账户明细、合同、入伙协议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熊某某系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熊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所拍摄的电影已上映,由于票房惨淡导致无法归还投资人钱款,其本人没有从中获利,其犯罪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被告人熊某某已归还了部分投资款,且投资人投资款的归还由相关国企进行担保;建议法庭对熊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被告人熊某某设立了上海权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能公司”),熊某某为权能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还以权能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了上海权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权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权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多家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熊某某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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