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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960号 (2)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熊某某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发售由权能公司管理的“武警新疆总队医院影视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拍摄电影《默守那份情》,并承诺可以保障票房收入,由大型国企为“还款”提供担保。其间,被告人熊某某制作宣传手册,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员、理财经理等的介绍推荐,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基金信息,以其设立的上海权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合伙企业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入伙协议,招揽投资人出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向投资人王小娟、王重安等多名投资人(单位)吸收资金共计3125.5万元,并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在10%---12%不等),投资期限到期返本付息。熊某某将上述募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拍摄电影,部分用于归还投资者的本息、支付融资费用等。
  截止2017年12月,熊某某归还投资人钱款共计1087.32万元,未归还金额为2038.18万元。
  2016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权能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被民警抓获,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叶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熊某某通过汉赫公司寻找投资客户,投资“武警新疆总队医院影视基金”项目,熊某某制作了项目的宣传手册,汉赫公司业务员向投资客户推销该理财产品,投资人签订协议后,投资款直接汇入熊某某指定的账户,合同上注明的年化收益在10%---12%。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阮某某陈述我是制片人,2014年与熊某某签订合同运作拍摄电影《默守那份情》,当时武警部队的相关人员称“可以保证在新疆地区组织观影,至少有6000万元的票房收入”,所以我们有了心理准备,拍摄电影总共花销2100多万元。
  3.证人(投资人)邵溶钢、王小娟、王重安、戴丹、贾英悦、徐佳梅、盛蕴文、张明雪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经汉赫公司业务员以及朋友、理财经理、客户经理介绍推荐,签订入伙协议,投资购买“权能投资武警新疆总队医院影视基金”,约定年化收益10%-12%,承诺投资期满返本付息,拿到部分收益,投资期限到期后,大部分投资款本息未兑付。
  王小娟还陈述,投资到期未兑付本息,联系熊某某,熊向我出具一份承诺函,一直到2016年8月一个姓罗的自称是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我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投资款,但至案发没有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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