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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荣荣),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
  辩护人刘毅俊,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
  辩护人韦娟,上海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
  辩护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况某某,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包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杨晓敏,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某、谢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丁某某、谢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何某某及辩护人刘毅俊、李德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瞿孝荣、韦娟、徐丹、包艳、杨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候某某、丁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丁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与候某某相约打架。被告人谢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何某某,双方至申江路路口相互打斗,被告人候某某持刀将被告人况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刺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其本人亦受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候某某、丁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因其他事由被通知到案。7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谢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何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丁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况某某均系自首,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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