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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侯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安恒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檀祝群伙同胡善林、李裴裴、邵建敏、刘丽娜等人(均另案处理),搭建“全汇国际”网站平台后,通过各级代理发展会员或直接招揽的方式发展客户,客户先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将资金入金(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应账户内,再利用“MT4”交易K线软件系统,通过在该网站投注国际外汇交易在指定时间段内“涨”或“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仍使用其本人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并在得知为网站发展会员可获得对应奖励和佣金的情况下,先后为该网站发展下级代理人邓某某等人,由邓某某等人再发展下级代理人或客户,并以此成为该网站IB级别经纪人。经查,郭某某担任代理所发展的下级代理人及客户投入赌博网站参赌资金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檀祝群、胡善林、李裴裴、邵建敏、刘丽娜的供述;证人仇某、张某、陈某某、陶某1、邓某某、陶某2、陶某3等人的证言;工作情况、郭某某名下人员表、客户及业务员交易情况表、交易明细、提款明细及银行对账单等书证;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在担任该网站代理期间发展下级代理人及会员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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