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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承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辩护人何国平、何承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多次采用微信邀约、快递送交、微信转收款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海潮。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2日至同月15日间,经被告人汤某微信邀约,吸毒人员刘海潮向该汤以每克600元的价格约购甲基苯丙胺5克,后该汤让他人将上述毒品送至本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上海财富戴斯酒店交付给刘海潮,并收取该刘微信支付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12月19日,经被告人汤某微信邀约,吸毒人员刘海潮向该汤以每克600元的价格约购甲基苯丙胺5克,后该汤让他人将上述毒品送至本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上海财富戴斯酒店交付给刘海潮,并收取该刘微信支付人民币3,200元。
  3、2017年12月21日12时许,经被告人汤某微信邀约,吸毒人员刘海潮向该汤以每克600元的价格约购甲基苯丙胺5克,该汤让他人将上述毒品送至本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上海财富戴斯酒店交付给刘海潮,后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3.84克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犯罪事实不认可,未有将毒品交付刘海潮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贩卖毒品数量10余克犯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多次采用微信邀约、快递送交、微信转收款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海潮。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2日至同月15日间,经被告人汤某微信邀约,吸毒人员刘海潮向该汤以每克600元的价格约购甲基苯丙胺5克,后该汤让他人将上述毒品送至本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上海财富戴斯酒店交付给刘海潮,并收取该刘微信支付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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