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7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安恒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檀祝群伙同胡善林、李裴裴、邵建敏、刘丽娜等人(均另案处理),搭建“全汇国际”网站平台后,通过各级代理发展会员或直接招揽的方式发展客户,客户先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将资金入金(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应账户内,再利用“MT4”交易K线软件系统,通过在该网站投注国际外汇交易在指定时间段内“涨”或“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仍利用其本人及其岳母易艳清身份信息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后在得知为网站发展会员可获得对应奖励和佣金的情况下,先后为该网站发展下级代理人沈某某、王2等,由沈某某等人再发展下级代理人或客户,并以此成为该网站MIB级别经纪人。经查,周某某担任代理所发展的下级代理人及客户投入赌博网站参赌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其从中实际获取佣金及奖励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17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供述了明知“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参与网络赌博及发展下级代理人,从中赚取佣金及奖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其对主观明知予以否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宣读了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工作情况、交易情况表、交易明细、提款明细、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在担任该网站代理期间发展下级代理人及会员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全汇国际”网站参与投金并发展下级代理人,从中赚取佣金及奖励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参与投金并发展下线时对“全汇国际”系赌博网站的性质并不明知,且自己并不认识邵海霞和周胜新,二人账户均系网站挂在其名下,与其本人无关。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