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陈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姚某某,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沪BFXXXX大众牌小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耀龙路路口,欲变道进入被害人姚某某驾车行驶的车道,但因姚某某未避让而未果,被告人吕某认为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车辆发生碰擦,遂驾车追踪被害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耀龙路雪野二路路口,趁被害人停车等待红灯时,下车用脚踢踹被害人的小客车右侧前车门及用手损坏右侧反光镜,致使小客车的右侧前车门及右侧反光镜毁坏。经鉴定,物损人民币2,247元。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第一份笔录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相关的监控录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物损评估的价格过高。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害人有过错、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合法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沪BFXXXX大众牌小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耀龙路路口,欲变道进入被害人姚某某驾车行驶的车道,但因姚某某未避让而未果,被告人吕某认为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车辆发生碰擦,遂驾车追踪被害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耀龙路雪野二路路口,趁被害人停车等待红灯时,下车用脚踢踹被害人的小客车右侧前车门及用手损坏右侧反光镜,致使小客车的右侧前车门及右侧反光镜毁坏。经鉴定,物损人民币2,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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