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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1188号 (3)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1日0时许,其和吴1老爸、老张等人到梅园路重庆鸡公煲吃夜宵,旁边一桌是两男一女。当时老张到旁边一桌敬酒,过了会对方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郭某3)过来回敬,其出面劝说让几个老头不要喝了,对方小伙子不听劝。这时吴1和陈明刚正好进来,其与吴1说了这情况,吴1上去打了戴眼镜的男子一个耳光,对方男子就气呼呼走了。过了会,戴眼镜男子带了几个男子过来(经辨认包括被告人李某2),手里拿着钢管,进来就打其一方,其几个人拿酒瓶反击,双方混战了会儿对方就跑出去了,吴1就追出去。其听到己方在喊“来人,来人”,其就到厨房拿了把菜刀也跟了出去,在隔壁塔城路450弄东门口看到吴1抱住对方一个男子,而这男子左手抓着东门的铁栅栏不放,其用刀朝他左手砍了一刀,砍完就将刀还到饭店了。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0日晚上10点许,其和郭某3及郭的女友到一家鸡公煲饭店吃饭,旁边一桌人来敬其一方酒,其准备走时也去回敬,对方坚持要让其和郭喝半杯白酒,后郭因为喝不下和对方发生争执。后来对方来了一个穿灰衣服的年轻人和郭争执,后来其听说郭被该男子打了一耳光。离开后郭某3不甘心,就打电话叫了一个黄头发男子,又在半道上碰到他两个朋友,五人返回餐馆,郭某3那个高个朋友手里拿了一根棍子。其等人过去后,要求对方道歉,但其中一名年轻人跳起来将酒瓶砸桌上冲过来,并和其一方高个男子打起来,对方另一个年轻人也和高个男子打起来。其见状上前帮忙,将对方打的最凶的那个人抱住,抱到空的地方,期间他将其摔倒在地,把其按在地上,还不知道拿什么东西打其手。之后其看自己一方的人都跑了,其也爬起来跑,但对方追上其并打其头部,后来其发现手受伤了。其手部的伤势是被对方黑衣男子用工具打伤的。
  4、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0日晚上12点左右,其和张老板、飞军等人到梅园路鸡公煲饭店吃夜宵,隔壁有二男一女也在吃。张老板和对方小伙子敬了酒,吃的差不多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也来敬其一方酒。张老板说他们的酒倒的太少了,又给他们倒了点酒,后来两个小伙子出于尊重也把酒喝掉了,但飞军和对方矮个小伙子因为喝酒有点争执。此时其儿子吴1和陈明刚正好过来,见双方争执,其儿子就打了戴眼镜的小伙子一记耳光,这是其听说的。后来其等人先回去了,吴1、飞军、陈明刚等人继续留下来吃饭。
  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其和老张、老宋、许某某、“小宝”等人到梅园路鸡公煲饭店吃夜宵,看邻桌有二男一女也在吃,老张就去敬酒,大家互相敬了两、三次。快要结束时,对方染黄发的男青年来向“小宝”敬酒,“小宝”说自己不能喝了,双方就站着聊了几句。后来看到“小宝”的儿子从门口进来和黄发青年对话,其劝黄发青年买单先走。其听老宋说,“小宝”的儿子打了黄发青年一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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