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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1188号 (4)
  6、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0日晚上23点左右,其和男友郭某3、杨某某三个人到梅园路鸡公煲饭店吃夜宵,邻桌的40岁男子向郭某3和杨某某敬酒。其三人吃完后,郭某3、杨某某去邻桌敬酒,对方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认为其一方在白酒里掺了雪碧,不肯喝,还啰嗦了好多话,对方一20多岁的男子(经辨认系许某某)就和郭某3发生言语口角。就在郭某3去结账的路上,突然一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系吴1)冲到郭某3旁边,朝郭的脸上猛的扇了一巴掌,还把郭的眼镜扇到地上。其出店后灰色男子在门口朝其看,并大声说“有本事你们去叫人,我就在这里等你们,我如果走了,我就是孙子,嘉定这一片儿没有我怕的”。郭某3和杨某某越想越委屈,郭打电话给他朋友过来理论,半小时后,王某某和一名姓杨的男子就找了过来。其六人回到鸡公煲店里,要找灰衣男子理论。灰衣男子拿起啤酒瓶猛地敲碎朝其一方打过来,其一方有一个人拿了棍子。其退到店外,之后其一方五人跑出来,一起跑到旁边的小区里躲起来。大约一个小时候杨某某联系其说他受伤了。
  7、证人顾某某、郭某2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饭店内以及路面监控录像并随案移送,监控录像反映了案发经过。
  8、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1的伤势鉴定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郭某3、李某2、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10、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郭某3家属代为其赔偿被害人吴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学生证、《在读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12、被告人郭某3的供述证实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1日凌晨1时30份左右,其和女友李某1、朋友杨某某三人到梅园路鸡公煲饭店吃夜宵,邻桌中年男子向其一方敬酒,其三人准备离开时就用剩酒还敬对方男子,对方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许某某)嫌其喝得慢,双方发生争吵,对方一名白发大爷将其双方分开。后来一个穿灰色大衣男子拦住其并打了其一记耳光,其的眼镜被打到地上,其未还手就离开了,对方追出来说“我要走我就是孙子,我在嘉定就没有怕过谁”。其想想气不过,就通过微信联系同学李某2,告诉他其被人打了,要他过来帮忙。然后其在梅园路遇到“强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他朋友,其和“强子”说了先前被人打的事情,希望“强子”能帮其找对方讨一个说法。凌晨3时许,其一方去了鸡公煲,“强子”和他朋友一人拿一根甩棍,其在路边找了一个拖把的棍子,“强子”让其进去把人叫出来。其就在店门口招收示意打人的男子出来,但他没有出来。突然“强子”拿着棍子带着人冲进饭店,对方三人站起来,有人拿着酒瓶子,一瞬间双方打起来。“强子”用铁棍打了对方打其的男子,“强子”朋友对对方拳打脚踢,李某2和对方剩余的几个人扭打在一起,杨某某抱着灰色大衣男子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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