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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9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至本市虹口区同丰路XXX号南京银行门口附近,将一包重量为0.2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英。双方交易完毕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詹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被告人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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