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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南洋、李向国、沈虎(均已判刑)于2013年7月起,在本区长江西路XXX-XXX号二楼开设昊天游戏机房,通过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赌场的对外联系。2013年8月16日21时35分许,民警依法对上述赌场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在赌场工作的王芬、朱成卫(均已判刑)及参赌人员刘英浩,缴获赌资人民币1,200元,查获“金鲨银鲨”游戏机(六联机)一组、“千钧一发”游戏机(十联机)一组、“双响红蟹”游戏机(八联机)一组、无名捕鱼游戏机(八联机)一组。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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