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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9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23时许,至本区沪太路、潘广路北侧公交车站处,将被害人申强停放于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窃走。当被告人孙某某推行该车至沪太路XXX号门口时被民警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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