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3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志国,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2,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辩护人顾霖,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林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林某2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国,被告人林某2及其辩护人顾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上航中免公司员工的工作便利,通过篡改公司免税品销售单据的方式伪造免税进口香烟的核销数据,将专门在国际航班上销售的15箱免税进口香烟(万宝路冰爆、万宝路淡味以及七星淡味硬盒各5箱,共计750条)销售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烟杂店的被告人林某2,又将另外5箱免税进口香烟(万宝路爆珠,共计250条)交给其朋友马某带走,待日后销售。当晚,施某某在公司仓库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抓获。林某2驾车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香楠路XXX弄XXX号的福升烟杂店,准备将涉案750条香烟转卖给其老乡林某1(另案处理)时,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香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海关计核,被告人施某某走私香烟1,000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1,410.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林某2从施某某处收购走私香烟750条,偷逃应缴税额181,296.0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涉案香烟系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仍采取篡改销售数据的方式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2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2明知被告人施某某销售的免税进口香烟系走私进口的货物,仍直接向施某某非法收购,偷逃应缴税款18万余元,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施某某、林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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