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8刑初1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陈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与购毒人员张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行支付给被告人朱某毒资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朱某指使周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以300元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再将该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该白色晶体状物品被依法扣押并收缴。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8年3月3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收取购毒人员张某毒资450元后,以400元向他人购得一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后将他人通过微信发送的藏毒地点转发给张某,由张某至指定地点收取毒品。
  三、2018年3月12日11时54分许,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收取购毒人员张某毒资450元后,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向张某贩卖一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
  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