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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360号 (2)
  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毒品予以没收,毒资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书 记 员 陆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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