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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季某、杜某某、王某某、曾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据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案发及抓获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18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周公路21弄23号一无证棋牌室内打麻将时,因琐事与季某发生口角,后双方散场。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购买两把小弯刀再次来到上述棋牌室,将其中一把刀扔给季某要求与其对砍逞强。棋牌室经营人邓某某见状后抱住被告人高某某欲劝架,后被害人金某某在帮助邓某某劝离被告人高某某的过程中,被被告人高某某用刀划伤左前臂。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皮肤划伤,未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周公路21弄23号一无证棋牌室内打麻将时,因琐事与季某发生口角,后双方散场。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购买两把小弯刀再次来到上述棋牌室,将其中一把刀扔给季某要求与其对砍逞强。棋牌室经营人邓某某见状后抱住被告人高某某欲劝架,后被害人金某某在帮助邓某某劝离被告人高某某的过程中,被被告人高某某用刀划伤左前臂。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皮肤划伤,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季某、杜某某、王某某、曾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据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案发及抓获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高某某亦作了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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