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有偿提供冰毒吸食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姚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钱款。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0923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先后两次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27,500元。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慕某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截屏、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尿检单、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其收取钱款是因为提供性服务,并非提供冰毒,只有在为姚某以及主动交代但未被起诉书认定的中环国际酒店那次性服务曾提供过少量毒品,其余指控的提供性服务时与客人吸食的毒品都是由客人自带的,其到案后的首份供述笔录因与事实不一致,所以拒绝签字,本案证人是通过其手机才被警方找到的,出于报复的目的而对其污蔑。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