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729号 (3)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0月29日民警从刘某某处扣押到Iphone手机一部。
6、经证人姚某、唐某某、彭某、慕某某确认的刘某某使用的手机截屏,证实2017年8月23日彭某微信支付刘某某12,000元,8月29日彭某微信支付刘某某7,500元,9月12日彭某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1万元、1万元,9月11日刘某某微信收取慕某某支付的9,000元。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欣欣”给其介绍过卖淫生意,其用微信转账给“欣欣”1,200元。
8、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证实韩涛以其名义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2日、9月8日至9月11日在中环国际酒店1019房间,8月22日至23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0923房间办理过入住手续。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尿检单,证实姚某、唐某某、彭某、慕某某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只有一次向嫖客提供毒品的情况,其余指控内容不实,本院认为,证人彭某、慕某某、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刘某某以有偿提供毒品吸食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上述证人收取钱款,所收取的钱款既包括提供毒品的费用也包括提供性服务的费用,且在证人彭某、慕某某的证言中均反映在与刘某某进行性交易时,由刘某某事先以他人名义预订房间,而后由刘某某将上述人员带至客房,该情节与刘某某所作相关供述吻合,亦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旅客查询信息记载的酒店登记人员及入住时间吻合,在证明刘某某具体作案方法方面具有一致性,同时,证人章某的证言也证实刘某某既向其介绍过卖淫女也向其推销过毒品,该证据也能与证人彭某、慕某某、姚某所作相关证言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结合证人姚某、彭某、慕某某付款给刘某某以及上述人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足以证明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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