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729号 (4)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折抵刑期1个月,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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