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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指定辩护人金敏华,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金敏华,被害人巢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邢桦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闯入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079弄部队封闭区域(拆迁用地),遭巡逻至此的被害人巢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92608部队高级工)盘问及劝离。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巢某某刺伤逃离,致巢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多处创口,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伤情照片,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辩称其系被害人巢某某先动手,其为了自卫才实施伤害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此次犯罪也是一时冲动所致,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被害人巢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史某某在封闭的军事管理区持刀行凶,情节恶劣;被告人史某某当庭翻供,不应当认定为坦白,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闯入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079弄部队封闭区域(拆迁用地),遭巡逻至此的被害人巢某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2608部队高级工)盘问并被劝离。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巢某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巢某某因外伤致头面部及颈部多处创口,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巢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1日11时左右,其在上海市沪太路3079弄部队所属拆迁地(封闭)巡视,发现一名男子出现,因之前有人盗窃电缆线即上前询问,让对方赶紧离开,对方不愿离开,其说要报警了,对方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往其喉咙处捅过来,其顺手一挡,左下脸被划伤,随后就倒地了,对方捅了四、五下(其中头顶2刀,脸部右脖子被捅3刀),并且嘴里喊着我今天就要捅死你,当时其躺倒在地,随后一个翻身站起来向沪太路大门口跑去,并叫人,后大门口的小陈应了一声,对方沿着河边向北跑了,小陈报警。经辨认,被告人史某某就是持刀伤人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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