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712号 (2)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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