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967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及扣押在案的烟草专卖品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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