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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起,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在租借的本市杨浦区民星二村XXX号XXX室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从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
  2018年7月2日,民警至该处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1、宣某某、张某某等人,查获人民币24,940元、涉赌计算机1台。
  经查明,2018年6月30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9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宣某某、张某某、季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岑某某、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现场、查获的人民币24,940元等的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会员报表截图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人民币24,940元、涉赌计算机1台均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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