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1172号 (2)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本院(2017)沪0107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中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已缴纳的部分无需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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