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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蔡廷,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1(另案处理)商议通过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孙某某将其一辆牌号为苏A8XXXX的福特牌轿车、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交给陈某1等人伪造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6000元。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8200元,陈某1退赃人民币27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叶某某、陈某2、王某某的证言,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实际支付明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闵行交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情况说明,退赔款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参与犯罪的实施,对被告人孙某某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可对被告人孙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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