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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武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世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丁某某,该公司自2014年4月注册成立后,以本市普陀区新会路XXX号XXX楼等地作为实际经营地并招聘了数名业务员,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鉴定,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上海世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华某某等15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案发前已兑付本息人民币737621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XXXXXXX元。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某、唐某某、沈某、胡某1等人的证言,证人吴某、胡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还款承诺书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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