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113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卫国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 青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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