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赖碧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姜唯,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辩护人赖碧君、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姜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戴某以每月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租赁位于本市静安区晋元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开设棋牌室。自2018年1月起,戴某通过上家获取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并与被告人董某某合伙经营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所获利润除房租和其他开销外二人平分。2018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告人及参与赌博的若干人员抓获,还查获作案工具及赌资5,000元,并当场从涉案电脑中查证“百家乐”赌博账户投注金额2,489,276点(1点对应1元人民币)。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先如实供述后翻供。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网络“百家乐”页面截图、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戴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董某某对起诉指控两人合伙开设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场均无异议,但戴某辩称投注金额没有那么多,董某某辩称不清楚具体投注金额。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投注金额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的依据,故建议法庭对戴某在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投注金额应以法庭查实的为准;董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其又当庭认罪,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戴某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租赁位于本市静安区晋元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开设棋牌室。自2018年1月起,戴某通过上家获取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后,与被告人董某某合伙经营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所获利润扣除房租和其他开销外二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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