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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509号 (3)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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