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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1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肖庆周,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陈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8]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代某某及辩护人沈惠珠、黄蓓、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肖庆周驾车至本市静安区殷高西路、高境路附近等红灯时,在道路上发现被害人林某某丢失的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将该手机捡起后交给被告人肖庆周,肖在把玩手机时将该手机的锁屏密码破解,并发现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转账密码均一致,于是二人决定将被害人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转账到自己账户。为掩人耳目,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找到被告人代某某,在代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代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将被害人账户内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李某某的账户。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电话联系彭某,在彭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彭的支付宝账户将被害人账户内的2.6万元转入被告人李某某的账户。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代某某分别分得赃款1万元、2万元、1万元。被害人当日发现手机丢失并于次日发现微信、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被转走遂报案。
  同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同月4日,被告人代某某经被告人李某某规劝主动投案;同年8月8日被告人肖庆周被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10日,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彭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电子数据光盘、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出所登记表,被害人林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某某、肖庆周、代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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