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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8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1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4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其组建的微信群、闲聊群召集赌客,提供手机游戏“哈灵斗地主”的房间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事后通过微信红包向赌博赢家收取台费非法牟利。经查,上述收取的台费中2.5元红包共计272笔,合计680元;5元红包共计1,026笔,合计5,130元;10元红包共计1,107笔,合计11,070元。同年5月25日,陆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张1、任某、张某2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开设赌场非法牟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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