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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10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许 勇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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