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1243号 (3)
陈某4、叶某某、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陈某4、叶某某、胡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军
审 判 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
书 记 员 尹卓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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