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910号 (2)
一、被告人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铲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书 记 员 顾佳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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