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3刑初105号 (4)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走私燃料油及犯罪分子所有的走私工具予以没收,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书 记 员 董顾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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