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8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某,女,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谌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谌某某至本区谷阳北路2533弄御上海青橙商业街A区107“络绎小镇”店内窃得黑色单肩包一个,内含:身份证件一张,雨伞一把,银行卡三张,百联卡一张。同年9月8日13时许,其再次至上址A区101“朝味夕食”店内窃得红白色手提袋一个,内含:身份证件一张,医保卡一张,银行卡一张,百联卡二张,现金人民币440元(以下币种同)。经核实,三张百联卡余额分别为341.7元、284元、500元。经鉴定,杂牌钱包价值5元,杂牌伞价值5元,合计10元。总计涉案价值1,575.7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谌某某在本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并从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所搜查扣押到涉案物品。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顾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百联集团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又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