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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835号 (2)
一、被告人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钱款及物品,发还相应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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