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蔓莉、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沈某作为本区永丰派出所联防队员,通过发布人民警察证照片、警服照片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多人冒充人民警察。同年11月,沈某利用自己执法的工作便利,结识了前期因违法行为而被永丰派出所查获的王某,后沈某冒充人民警察,以修车、包红包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元。2018年6月,被告人沈某又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忙查询被害人张某某女友信息为由,多次向张某某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沈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沈某向被害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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