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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8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何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万晓明,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虚构被告人何某某和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已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的事实,以和被害人阮某某合作开发“张江中区C-2-4”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阮某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何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和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工程公关费人民币1.7万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城南大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阮某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徐某某、潘某、朱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钢材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天德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通过家属向本院退出了人民币2.7万元,故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阮某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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