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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阿某某,男,1999年6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代理检察员朱宪巧,吉素尔·居来提担任法庭翻译,被告人阿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受他人指派至本市闵行区申长北路北翟路路口东北侧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经称重,共计0.94克)出售给高国荣。嗣后,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受他人指派与热依拉·托合提(已判刑)至本市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新泾公园门口西侧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经称重,共计1.95克)出售给尹红宝。嗣后,被告人阿某某及热依拉·托合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热依拉·托合提随身小包内另查获9包毒品(经称重,共计6.25克)。
  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国荣、尹红宝、热依拉·托合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称重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事实
  2018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艾克拜尔·图尔迪(另案处理)驾驶轻便摩托车至本区沪松公路沪亭北路往北50米处,趁被害人李某1不备抢得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522元)。
  2018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艾克拜尔·图尔迪驾驶轻便摩托车至本市闵行区虹许路红松东路路口,趁被害人李某2不备抢得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456元)。
  2018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艾克拜尔·图尔迪驾驶轻便摩托车至本区泗泾镇沪松公路望东中路公交车站旁,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抢得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599元)。
  2018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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