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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796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李某2、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艾克拜尔·图尔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搜查出随身携带的6.25克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黑色苹果移动电话机、小米牌移动电话机各一部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2、郑某某(已发还);被告人阿某某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二元。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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