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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2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
  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8]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以及辩护人吴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了谈某某、马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至本市梅川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献血,并许诺向献血人支付报酬。当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谈某某、马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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