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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83年11月28日,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广东碧桂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业务员,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民,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二部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辩护人张伟民、黄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时任广东碧桂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被告人薛某利用帮助公司指引客户汇缴房款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李某某缴纳的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的房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薛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广东碧桂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离职手续、工作职责说明,催款短信记录、涉案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转款记录、购房付款记录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转款凭证,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薛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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