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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女,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辩护人贾庆,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钱继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2及辩护人贾庆,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朱磊,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钱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2伙同被告人秦某某经预谋购置电脑等设备,并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户,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本市宜川六村XXX号XXX室棋牌室内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程某某、孔某某受雇进行操盘并收取赌资。
  2018年6月4日17时许,民警对上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多名赌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孔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陈某1、杨某1、赵某某、陈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电脑屏幕照片及录像、封存电子物品清单以及固定电子数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孔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孔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2、秦某某、程某某、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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