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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27号 (2)
  一、被告人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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