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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1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12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后杭,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赵后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冒充美团公司的工作人员,租借本市曹杨五村XXX-XXX号设立招聘站点,并在网络上发布美团公司外卖送餐员广告。当被害人应聘时,被告人马某等人带被害人至指定购车点,以虚高电动车价格及收取所谓服装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柳某某、韩某某、杨某、袁某某、顾某某共计人民币12635元。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柳某某、韩某某、杨某、袁某某、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贺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汇总,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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