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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宣告赵明利无罪判决书(5)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赵明利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和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

三、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贺小荣

审判员 苗有水

审判员 贾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忠伟

法官助理 梁宾

书记员 商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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