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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174号 (2)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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